七旬环卫工人工作时被车撞,环卫公司是否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
自2018年3月份起,臧某某在环卫公司工作。2022年3月9日7时21分许,臧某某在某路段进行路面清洁作业时,被驾驶电动三轮车肖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臧某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臧某某与肖某某之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纠纷案件中,经法院调解,肖某某赔偿臧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500元。
后臧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臧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环卫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在用工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臧某某入职环卫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藏某某与环卫公司之间建立劳务关系。臧某某在工作时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环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臧某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臧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受伤,臧某某与肖某某之间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纠纷中肖某某已赔偿臧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500元,因此臧某某可在本案中享有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臧某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在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同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利于保障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指示引领作用。
来源: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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