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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助侦查机关查询冻结新规发布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本报记者周芬棉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原有零散的协助查询冻结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应新形势下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刑事侦查工作顺利开展,为此,银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金融机构不得超范围查询

  在保障公权力行使时,同时应当尊重私权益,即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这是《规定》中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办案环节,《规定》对刑事侦查机关查询、冻结工作制定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要求侦查机关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件并加盖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法律文书。

  明确,侦查机关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时间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等。

  依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

  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冻结

  依据《规定》,为保障金融秩序的安全、维护存款人最基本的生存生活需求等原因,有多项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商业汇票保证金;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等。

  向被查询者通风报信将追责

  依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侦查机关查询、冻结工作中,向被查询、冻结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故意推诿、拖延,造成应被冻结的财产被转移的;或者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侦查机关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强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协助工作,其上级机关亦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新方式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规定》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银行划转资金效率明显提升,在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原有以侦查机关到涉案账户开户网点现场办理为基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已不适应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

  基于此,《规定》优化了查询、冻结工作方式,提出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跨地区协作查询、大规模集中查询、银行内部协作查询等新方式,全面提升涉案资金查控效率。同时,逐步建立两级快速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即网络查控机制。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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